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分别对收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也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补充相关材料,说明有关情况。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重大问题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通过听取专项报告、组织视察调研、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进行重点审查。

相关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规范性文件及书面审查意见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