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供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公共供水领域,参与城市供水建设及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