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水质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健康检查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