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水质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检测档案。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二次供水水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并向用户公示检测结果。水质检测应当委托具有水质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