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水质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做好水源水质检测工作。发现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