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水质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城市供水水质实行单位自检、政府检查和督查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政府监督检查费用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执行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