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和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