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和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