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建立健全高耗水项目和单位用水重点监控制度。对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高档洗浴场所等高耗水量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