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供水可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供水行业统计的要求,定期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送运营状况统计资料。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安全供应、供水管网压力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运营状况进行评价。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