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供水可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供水行业统计的要求,定期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送运营状况统计资料。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安全供应、供水管网压力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运营状况进行评价。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