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改变用途或者缩小范围的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