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按照所占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