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