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