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下列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一)大中型灌区生产用水;

(二)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

(三)本市市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日用水量在五立方米以上(含五立方米)的用水;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他用水。

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