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节水产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产品。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