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城市,建设节水型社会。

节约用水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