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鼓励节水服务机构与计划用水户签订节约用水合同开展有偿服务。节水服务机构为计划用水户提供用水情况的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可以以节水效益分享、节水效果保证、用水费用托管等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利润。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