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污水、再生水、雨水、雪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扶持政策,鼓励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