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新建建设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报用水计划下达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节水设施或者单项节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