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日用水量在三十立方米以上(含三十立方米)的计划用水户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并每二年进行一次复测。当产品结构或者生产、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半年内进行复测。测试结果应当报送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作为下达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的依据。

其他计划用水户,有条件的也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