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行政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防止用水浪费,优化用水结构,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