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

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设施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

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节约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和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