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计划用水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做好用水统计,并按月向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数据。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