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四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计划用水户下达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对新增计划用水户,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