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定额、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记录和生产经营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计划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