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建立和实施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级实施的河湖长制度,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水库的保护责任主体,制定并实施考核办法,明确管理目标,促进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持续推进南水北调中线核心水源区水质保护。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