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修复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实行严格管控。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从事破坏或者可能损害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逐步退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制定。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