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在水库、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