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六章 公众参与第四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有权举报毁损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受理举报、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对查证属实的,应当将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