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六章 公众参与第五十条有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有关司法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