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下列生态功能区域,建立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

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