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下列生态功能区域,建立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三)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