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报告,检查督促有关生态文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