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设立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采取多种投资形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融资等方面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