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设立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采取多种投资形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融资等方面支持生态文明建设。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