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五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生态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检查等职权,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