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负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