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水流、森林、山岭、草地、湿地、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科学评估自然资源资产变化状况。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