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四章 生态文化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生态文明行为,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