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三章 生态经济第三十三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美丽乡村建设国家标准等规定,推进村庄规划、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乡风文明等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逐步提高农村自来水、卫生厕所普及率,完善农村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