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三章 生态经济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发展生态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现代物流、金融保险、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文化创意等新兴服务业。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