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三章 生态经济第三十条有效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应当依法实施配套绿化建设,统筹施工,限期完成。公共建筑、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等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改造,选用绿色建材。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