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应当依法实施配套绿化建设,统筹施工,限期完成。

公共建筑、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等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改造,选用绿色建材。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