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三章 生态经济第二十八条有效发展高效生态绿色农业,依法科学划定水产、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鼓励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