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修复第二十四条有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和医疗污水无害化处理,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