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回收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理,推广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资源化利用方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实行餐厨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定点处理。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水库、河道、池塘以及公共厕所中。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