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建立动态监管体系,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在工地设置防护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和时段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