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