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