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修复第十九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的组织实施,加强城市绿地的建设和保护。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损坏城市绿化设施,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