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