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作为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并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养殖户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