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